近日,有多家媒體通過互聯網發布“中國公告全面開放進口廢鋼”、“廢鋼進口不再受限”、“廢鋼進口事宜已塵埃落定”等文章。筆者詳細梳理了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認為以上說法不嚴謹,也不負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口“廢鋼”屬于違法行為。
一、相關政策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我國原則上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嚴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
2.根據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2018年第68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廢鋼鐵等8個品種的固體廢物從《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調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3.202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中第115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24條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和相關用語的規定,“廢鋼”屬于“固體廢物”,是被明確禁止從境外輸入境內的。如果將“廢鋼”進口到國內,屬于違法行為。
二、《再生鋼鐵原料》標準的重要作用
1.2020年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再生鋼鐵原料》(GB/T 39733-2020)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再生鋼鐵原料》標準規定:“回收料”是指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鋼鐵制品或鋼鐵碎料,即相當于未加工的“廢鋼鐵”。“再生鋼鐵原料”是“回收料”經過分類及加工處理,可以作為鐵素資源直接入爐使用的爐料產品。再生鋼鐵原料經過分類及加工處理后,符合環保技術要求。
3.2020年12月31日,生態環境部等五部委印發的《關于規范再生鋼鐵原料進口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符合《再生鋼鐵原料》(GB/T 39733-2020)標準的再生鋼鐵原料,不屬于固體廢物,可自由進口,不符合該標準規定的,禁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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